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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务工受伤引工伤争议,律师助力维权终胜诉

发布者:罗召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A 公司承建当地疾控中心迁建项目,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实际施工。2021 年 3 月,甲某(超龄农民工)受李某雇佣到该工地做小工,同年 6 月加班时被提升机挤压受伤。

事后甲某起诉要求确认与 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求。甲某随即向 B 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甲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 B 人社局重新处理。A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该裁判结果。

随后 B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甲某所受伤害为工伤。A 公司依旧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罗召明律师作为甲某的委托代理人,全程梳理案件事实、援引法律依据,为当事人主张合法权益。A 公司一审败诉后,再次提起上诉。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法相关答复,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工因工受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影响工伤认定;同时生效裁判已确认 A 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按照法律规定,A 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 A 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 A 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案件心得

  1. 用工合规是企业底线。建筑企业将工程转包、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即便双方未建立直接劳动关系,一旦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企业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类违法用工模式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2. 超龄农民工工伤权益受法律保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原因受伤,依然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相关养老待遇、劳动关系与否,都不能成为用工方免责理由。

  3. 专业律师是维权关键。本案中罗召明律师精准把握裁判规则与法律条文,结合生效判决固定的案件事实,清晰论证工伤认定的合法性,有力支撑了当事人的诉求,成为本案维权成功的重要助力。面对复杂的劳动、工伤类纠纷,借助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才能更好地厘清法律关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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