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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抗辩,守住款项权益!债权转让纠纷胜诉案复盘

发布者:罗召明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1日 3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甲先生因劳务欠款问题,与 A 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 A 公司对 B 单位的工程款债权 1534511.86 元,随后起诉要求 B 单位全额支付该笔款项。

B 单位应诉,并委托罗召明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庭审中,罗召明律师结合案涉施工合同、结算报告、转账记录及往来函件等证据,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一是案涉工程为招投标项目,债权转让变更履约主体,违背合同约定;二是债权内含未到期质保金,该部分不应计入应付款项;三是 A 公司与甲先生存在恶意诉讼、滥用司法资源的情形。C 公司(原债权人 A 公司)则主张债权转让合法有效,要求 B 单位全额付款。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 8511942.15 元,B 单位已付款 6977430.29 元,未付款项中包含 255358.26 元质保金,且质保期尚未届满。

最终法院判决:B 单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先生支付扣除质保金后的工程款 1279153.60 元;驳回甲先生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 B 单位承担。罗召明律师提出的质保金未到期不应支付的抗辩意见,得到法院全部采纳。

三、案件心得

  1. 精准抓点是胜诉关键。本案中罗召明律师没有泛泛抗辩,精准锁定未到期质保金这一核心争议点,结合合同条款与事实证据层层论证,直击对方诉求漏洞,为当事人减少了不必要的资金损失。

  2. 合同细节不容忽视。建设工程类合同、招投标项目往往存在特殊约定,款项支付、质保期限、主体变更限制等条款,都会直接影响债权效力与履行范围,事前研读、事中核查合同细节至关重要。

  3. 专业律师筑牢权益防线。面对债权转让纠纷,法律关系、款项构成、履约期限错综复杂,罗召明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思路和证据梳理能力,清晰厘清各方权责,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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