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与赵某离婚财产案,一审判决二人婚生子赵小某归赵某抚养,由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93.45元,于每月15日前给付当月费用,从2021年4月起给付至赵泓博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判决婚内共同贷款80000.00元,由李某承担一半,某不服一审判决,决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每月的抚养费为600元,改判8万元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应由赵某偿还。
2021年7月5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因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前提。一审法院就抚养费参照XXX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XXXX元的30%计算每年承担抚养费XXX元,每月893.45元较为适宜。不支持李某的降低抚养费的请求,另外,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对某2020年6月8日从X支行贷款80000.00元系共同债务,李某理应偿还40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