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玥,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xx涉嫌xxx一案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xx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鉴定,申请人特提请贵局对xx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认定,理由如下:
理由一: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其逻辑非常混乱,表述不清,答非所问,异于常人; 理由二:犯罪嫌疑人被xxxx人民医院诊断为抑郁症,申请人认为其脑部神经很有可能患有疾病。
综上,恳请贵局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犯罪嫌疑人xx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诸暨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犯罪嫌疑人xx患抑郁症的诊断证明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