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与B某在2002年登记结婚。A某的父亲于1999年去世,A某的父亲育有一子和一女(A某),父亲去世时父亲的遗产尚未分割。2008年,A某与大哥分割父亲的遗产,A某在2008年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
那请问上述房屋是否属于A某和B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不属于,因为A某取得父亲遗产物权,是在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只是A某与大哥没有及时去分割遗产,在1999年至2008年期间,A某和大哥属于遗产的共有人,遗产属于共有物。因此A某和B某在A某取得房屋物权之后才登记结婚(才成立婚姻关系),房屋应当属于A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即2008年仅是各继承遗产供游人对共有物进行分割,而非在此时取得物权。
相关法规:
《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物权法》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