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离职原因不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不相同。不少公司HR和离职员工在离职时有过困惑,“N”、“N+1”、“2N”,甚至“2N+1”、“2(N+1)”应当适用哪一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今天我们以法为据,一次性梳理清楚它们的区别。
“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梳理《劳动合同法》,我们将“N”适用的情况梳理如下:
模式 | 提出方 | 适用情况 | 法律依据 |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除 | 员工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 | 员工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 | 员工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 | 员工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 | 员工 |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因用人单位过错解 | 员工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
协商一致解除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
裁员 | 用人单位 |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注:裁员人数、流程应达到法律规定要求)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
到期不续 | 用人单位/劳动者 | 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终止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单位破产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单位解散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
“N+1”
“N+1”的情况,“1”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在特定情形时,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支付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并不存在所有适用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仅适用以下几种情形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
模式 | 提出方 | 适用情况 | 法律依据 |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劳动者无过错解除 | 用人单位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2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N”实际上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模式 | 提出方 | 适用情况 | 法律依据 |
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 |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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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 |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违法解除 | 用人单位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
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还包括用人单位其他违法解除的情形,如不能胜任工作,未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直接开除的。
至于“2N+1”、“2(N+1)”,在法律中并无相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时,可能为了好聚好散给出相应补偿,在诉讼中提出此类诉求也不会被支持。当然,不管“N”、“N+1”、“2N”、“2N+1”、“2(N+1)”,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那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置,法律并不干涉。
当下经济社会,员工的流动已成为常态。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公司人事制度的基础、员工权利保护的依据,不管公司还是员工,都应加紧学习并懂得运用。关注威亚,学习更多劳动法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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