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李某和田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5年登记结婚,但李某于今年2月份发现田某私下通过微信向田某情人转账共计25.3万元,赠送多个奢侈品礼物,并将其名下的一辆车子过户给其情人并签订了免费转让协议,这些行为无疑对李某的身心及财产造成重大伤害,这种情况下李某是否可以追回这些财产呢?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也是《民法典》婚姻编对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并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其赠与行为也损害了原配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综上可以得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小三受赠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夫妻另一方可根据《民法典》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不当得利法律后果的规定,主张小三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
三、实务指引
司法实务中,就夫妻一方追索另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案件中,存在多种案由。可以选择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等。需要注意的是,案由的选择会对诉讼时效及管辖产生实际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最有利的角度,选择最合适的案由提起诉讼。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一方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小三”的行为,既在道德上受到谴责。配偶们若遇到上述情况,在愤怒之余,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及时到法院起诉第三者追回财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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