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威亚讲堂|试用期被公司辞退如何要赔偿

发布者: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2023年06月14日106人看过举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当下不少公司将此规定视作缩减用工成本的令牌,延长试用期、试用期工资打折、试用期届满前辞退。而实际上,在实务中,合法辞退试用期员工的难度不亚于合法辞退正式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因此,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应有法定的理由。

  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规定中“不符合录用条件”常常被用人单位援引作为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法定依据。而实际上,此条真正的合法解除需要满足(1)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约定;(2)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3)做出辞退决定时应在试用期内;(4)辞退理由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

  要满足有明确的录用条件约定、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作为公司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合规制度相对耗时耗力,在实务中,不少公司提交网站招聘信息作为录用条件约定、提交聊天记录及员工工作成果了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亦会被法院认可。

  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用人单位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设置了严格的限制,但是从试用期设立的本意来说,应该是给双方一个甄别、挑选的期间。

  在此情况下,也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作出主观评价。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案例为例[2],该案中,员工一个月仅出勤14天,还有多次迟到情形,法院认为,遵守用人单位的作息时间是对劳动者的最基本要求,故公司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未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不少用人单位在辞退试用期员工时将辞退理由“不能胜任工作”与“不符合录用条件”混淆,但实际上二者完全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用人单位以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既无需提前30日通知员工、也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但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留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给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再保留员工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才完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链路。此外,还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方视为合法解除,且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此类情况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应支付“n+1”的情况。只要前述条件任意一个不满足,都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即2n。

  辞退必经流程不可忽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见,试用期合法辞退员工,除了前述罗列的不同条件与流程,用人单位还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用人单位也存在一定的亡羊补牢的空间,只要在起诉前将通知工会流程补正即可。

  对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当如何履行这一条规定?

  目前实务中多数地区认为如果公司没有工会,可不通知。以海宁市人民法院判例为例[3],法院认为,保安公司表示并未设立工会,故该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即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该解除行为不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也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应予以确认。但有个别地区规定需通知当地工会,如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法律的天平天然向劳动者倾斜。作为劳动者,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可以勇敢依据法律法规提出自身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要具备依法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依法守法、留存证据的意识,避免额外的用人成本与诉讼风险。

      如果您也有遇到类似问题,需要杭州律师维权,可以联系我们

  • 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
  • 18058773627
  • 3133000********9X
  • 上城区高德置地中心1幢2706-1室
  • 5年 入驻华律
  • 1次(优于73.38%的律所) 用户采纳
  • 2次(优于85.04%的律所) 用户点赞
  • 2342分(优于86.43%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57篇(优于98.7%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