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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变了吗?

发布者: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2023年06月14日1256人看过举报

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该文件中提到“准确区分罪与非罪”、“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等内容,涉及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引发公众的关注和热议。

有部分自媒体大肆宣传:该《指导意见》从根本上改变了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可是,事实上是真的这样吗?

关于正当防卫,《刑法》及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次《指导意见》的内容基本上重申了此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该文件的发布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为轻伤害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提供了更加详尽的司法办案参考。

那么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

一、起因条件:发生和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一)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二)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三)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四)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一)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案例】(刘敬章正当防卫案):刘敬章年过六旬,孤身一人住在深山寺庙。不法侵害人在提出借住寺庙的要求被拒绝后,攀墙进入庙内,持菜刀踢门闯入刘敬章的卧室。刘敬章因听到脚步声,用手机准备向他人求救,此时借助手机屏幕光亮看到持刀闯入的不法侵害人后,拿起放在床头边的柴刀向其猛砍一刀。

此种情形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故刘敬章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该案中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正在进行,且危险程度不断升级,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二)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者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则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不法侵害的结束,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不法侵害人自动、有效地终止违法犯罪;

2. 不法侵害的危害结果已经造成,犯罪虽处于既遂的状态,但继续犯除外,财产犯罪依情况而定;

3. 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人已经处于被控制的状态;

4. 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 防卫不适时

1.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事先防卫是在不法侵害还未开始时进行防卫,事后防卫是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时,继续加害不法侵害人。对于防卫不适时,如果是报复性的事后防卫,以故意犯罪论处;如造成实际损害,则依照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分别以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处理。

2.预先安装防卫装置不属于事先防卫。如果行为人预见自己有被他人侵害的可能,可以适当地做一些预防准备,如预先安装防卫装置、提前准备武器防身等。设立防卫装置后,如果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预先安装防卫装置所造成的风险也应由安装者承担。例如,为了防止小偷,在围墙上插上玻璃碎片,当防卫效果发生时正好遭遇不法侵害,这也成立正当防卫。

但是,如果预先安装的防卫装置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即使出于防卫动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例如,为了防止他人偷窃,在果树上投毒,这不属于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这不再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应该直接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三、对象条件:防卫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不法侵害人指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及其共犯,而不包括与不法侵害无关的不法侵害人的亲友等其他人。防卫人可直接试试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对任何一个共同犯罪人进行反击。

【案例】张三和李四两个人进行抢劫,由张三拿着刀子在旁边给予被害人精神上的压力,李四搜刮被害人身上的财物。此时,被害人无论是对张三还是李四进行防卫,都成立正当防卫。

四、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所谓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各种权益。

(一)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指故意挑逗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然后借机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既无防卫认识,也无防卫意图。在主观上缺乏防卫意图,在客观上也不存在不法侵害,因此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互殴行为

所谓“互殴行为”,是指在一些流氓斗殴或者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争斗过程中,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互相侵害的行为。互相斗殴有防卫认识,但缺乏防卫意志。斗殴双方无论谁先动手,谁后动手,都有背法律要求的,因此一般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在互相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前者可以出于防卫意图进行正当防卫。

【案例】(陈天杰正当防卫案: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该案中,陈天杰在其妻子孙某某被调戏、其被辱骂的情况下,面对冲上来欲对其殴打的周某某,陈天杰也欲还击,被孙某某和刘某甲拦开。陈天杰在扶劝架时被推倒在地的孙某某时,周某某、容某乙和纪某某先后冲过来对陈天杰拳打脚踢,继而持械殴打陈天杰。陈天杰持刀捅伤被害人时,正是被容某乙等人持械殴打的紧迫期间。

因此,陈天杰是在其妻子被羞辱、自己被打后为维护自己与妻子的尊严、保护自己与妻子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的还击,其行为属于防卫而非斗殴。

(三)偶然防卫

所谓偶然防卫,指行为人并无正当的防卫意图,但客观上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制止了不法侵害。防卫意图是必要的,因此偶然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一般认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没有危害结果,主客观不统一,所以可以未遂犯论处。

【案例】甲与乙素有仇隙,某日晚甲酒后决意杀乙,便携枪到乙住处。甲从门缝见一人背影,确认是乙,于是举枪射击。而恰逢乙刚劫持了一名过路的妇女,正要对其实施暴力强奸。结果甲将乙打死,同时也阻止了其正在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在上述案例中,甲的行为客观上偶然地制止了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通说认为并非正当防卫。

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案例】多名传销组织人员对盛春平实施人身控制,盛春平在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某某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其后,又有多名传销人员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并意图夺刀。此种情形下,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成某某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已经出院,但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导致心脏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于出院一周后因心包填塞而死亡。考虑案发当场双方力量对比情况,特别是盛春平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考虑成某某的死亡过程和原因,应当认为盛春平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还要注意的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在“防卫限度条件”上有所放宽,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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