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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引发的血案”

发布者: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2023年06月14日342人看过举报


“试管婴儿引发的血案”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

林某与妻子戴某结婚五年以来一直不孕,两人决定去医院做试管婴儿。医生赵某在做试管婴儿的过程中,擅自用自己的精子替换了林某的精子,并对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后植入戴某体内,戴某成功受孕并产下男婴林晓某。但林晓某患有唐氏综合征,林某与戴某在照顾与治疗林晓某的问题上矛盾重重,经常争吵,林某逐渐染上酒瘾,酒后经常对戴某和林晓某拳打脚踢。戴某感到生活无望,在某次被林某毒打后离家出走,前往陌生城市A,隐姓埋名后与当地未婚青年张某同居并结婚。戴某离开后,林某并未积极寻找,终日醉生梦死,林晓某因得不到最基本的照顾,身体一直处于严重营养不良的状态。某天,林某出去打零工,将林晓某反锁在家里,三天之后才回家,发现林晓某已经奄奄一息。林某一时良心发现,将林晓某送往医院救治,林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救治过程中,林某偶然得知自己和妻子戴某的血型根本不可能产生出林晓某的血型,顿时一股热血涌上心头,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走廊上的人员随意捅刺,七人中刀,其中刚好路过走廊的医生赵某当场死亡,另外六人身受重伤,现场秩序一片混乱。

1. 在刑法上如何评价医生赵某用自己的精子替换林某精子的行为?

医生赵某用自己的精子替换林某精子,该行为方式并未直接地侵害林某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被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并未设置独立的构成要件对该法益进行单独保护,定其他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等)又不太适宜。但是替换精子的行为仍然侵犯了林某与戴某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因此只能通过《民法典》第七编中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而不构成犯罪。

 

2. 医生赵某将经过基因编辑的坯胎植入戴某体内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医生赵某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存在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同意等违法阻却事由以及诸如缺乏责任能力或期待可能性等可排除责任的事由。因此该行为构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3. 林某酒后经常对其妻儿拳打脚踢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本案中,由于是林某在自己家里对特定人员即其妻儿实施的暴力行为,应考虑是否构成侵犯个人人身法益的犯罪。“拳打脚踢”的行为可能会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即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是致人轻伤。如果林某对其妻儿施加的暴行致使被害人产生轻伤程度以上的伤害,则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反之只能评价为一般的家暴行为。又由于林某施暴的对象是特定人员(其家庭成员),故需要讨论是否成立虐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林某酒后经常对其妻儿拳打脚踢,属于情节恶劣,不论是否构成轻伤以上,林某完全满足虐待罪的所有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因此,林某的行为成立虐待罪。至于如果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时根据特殊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特殊法,即成立虐待罪。

 

4.刑法上如何评价戴某离家出走后与未婚青年张某同居并结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案我们应该分多种情况进行讨论:(1)戴某与未婚青年张某同居并结婚,戴某是否构成重婚罪?(2)未婚青年张某与戴某同居并结婚,张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情况,戴某未与林某离婚,离家出走后与张某结婚。从形式上来看,戴某的行为在客观违法阶层完全符合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即戴某明知自己结婚有配偶,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在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结婚。但是在主观责任阶层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可谴责性),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应综合考虑戴某离家出走前被家暴的遭遇、离家出走后的职业与收入状况,重新组建家庭的需求等因素。戴某重婚是因为林某家暴、吸毒、酗酒、出轨等过错导致无法维持婚姻的情形下重婚,从社会一般人的视角看,并不能完全期待戴某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合法行为,在刑法上当然应当降低可谴责性。所以,在本案中戴某是否最终构成重婚罪,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

第二种情况,因为重婚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只有行为人“明知”对方已婚仍然与之结婚才构成此罪。张某是否明知戴某处于已婚状态就成为了判断的关键点。本案中,并不明确张某是否明知,这需要公诉机关根据客观情况推定。如果张某“明知”对方已婚仍然与之结婚,那么就构成重婚罪,反之不构成。

5. 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林晓某因得不到照顾而导致严重营养不良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本案中,林晓某营养不良状态是其父亲的家暴行为以及疏于照顾造成的,林某实施的一系列家暴行为以及疏于照顾等行为都可以视为一体化的虐待行为。当营养不良状态达到重伤程度时,成立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6. 在刑法上如何评价林某外出三天期间将儿子林晓某反锁在家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某将患有唐氏综合征的幼儿林晓某反锁在家,外出打工三天,致使林某处于现实的危险之中,该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遗弃,符合遗弃罪的所有构成要件要素,也不存在任何可以排除违法以及排除责任的事由,因此该行为构成遗弃罪。

  此外,林某的妻子离开之后,林某成为了能照顾林晓某事实上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其将林晓某反锁在家的行为,不仅遗弃了自己的孩子,而且切断了其与外界的联系(自己不救,还不让别人救),使林晓某处于危险之中,达到急迫的危险程度,可以同时被评价为杀人的实行行为(不作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林某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故意杀人罪。

 

7. 林某将林晓某送往医院救治是否成立中止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中,林某将林晓某送往医院救治最终没有救助成功,导致了林晓某的死亡,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能成立中止犯。

 

8. 林某用水果刀随意捅刺走廊上的人可能成立什么犯罪?

对于具体被捅刺的七名被害人而言,林某的捅刺行为毫无疑问是对其身体法益的侵害,该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至于一人死亡和六人重伤的结果,可以视为伤害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也就是说,林某的捅刺行为成立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六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然而,林某并不是在密闭的空间刺杀特定的七人,而是在医院走廊这一公共场所任意捅刺来往的人员,因此该捅刺行为已经超越了对个人法益层面的侵害,而上升到对公共安全的侵害,即侵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人身安全,这种行为的危险程度完全可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等同。

因此,林某的行为也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林某成立的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形成想象竞合关系,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对林某侵害的法益属性进行全面评价,并且该犯罪的刑罚更重,因此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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