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A,男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墨存,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住北京市。
审理经过
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墨存、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610元(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1日暂计至2019年12月10日,要求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双方系同事关系。自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以各种理由陆续向原告借款148500元,期间偿还了50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作为被告借款的凭证。欠条载明:2017年10月开始本人B陆续欠A1430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补欠条为证。2019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见面协商还款事宜,被告拒绝偿还。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被告均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还款。综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B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目前只欠原告7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1日,B出具欠条,注明“2017年10月份开始本人B陆续欠A2100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补欠条为凭证”。
上述事实,有欠条、支付宝、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录音、被告微信头像及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B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书写欠条的后果具备基本认知,该欠条系其与A经过对账后书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有拘束力。且欠条内容与A提交的转账记录、录音、微信基本一致,故A要求B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A要求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借款均发生在2018年之前,A提交的录音显示其向B催要借款,故利息起算时间为2019年6月13日,对该部分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B称有部分款项系二人共同支出,不属于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B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A借款210000元;
二、B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上述款项逾期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起计算,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胡墨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