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情况
2016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以人民币20万元对价购买被告所持A公司4%股权,双方协议签署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
2018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就《投资合作协议》履行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回购原告所持A公司的所有股权,回购价款为人民币2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
2、本案中,二被告以保证人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字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进而消除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担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只是担保合同未生效。
3、本案最后结果基本支持了委托人(原告)全部诉求。
胡墨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