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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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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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支付赔偿款而逃匿,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发布者:郭利霞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码牌的二轮摩托车,在本市静海区沿顺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海路交口东侧时,撞到前方顺行的董某骑行的电动车,致董某及乘车人李某受伤。事故后,群众拨打了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双方均被送往医院救治,陈某为李某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经检验,陈志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05mg/100ml。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10月19日,交管部门向陈某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陈某在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逃离天津,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7年5月8日将其抓获。

办案经过: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案情,研读相关法律法规,认为刑法对交通事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根本目的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影响上述法定义务的履行,不应认定为逃逸。虽然代理律师就该问题做了详细深刻的辩护,但一审法院坚持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我方律师主张被告人积极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原审法院对于陈某某量刑部分的判决,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量刑由原来的三年改判为一年零四个月。

国晖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无力支付赔偿款而逃匿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通过律师对立法目的、案件实际情况的分析,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帮助当时人减轻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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