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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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与房屋赠与行为的区别

作者:李娜律师时间:2026年04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次举报
2026-04-08

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复杂化,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管理或处分作出约定。这类协议既可能基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制度的自主安排(体现为《民法典》第1065条的“夫妻财产约定”),也可能因涉及一方将个人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而构成“赠与”与“物权变动”(适用《民法典》第657条及赠与合同相关规定)。

由于婚内财产约定与房屋赠与行为在法律性质、生效要件及撤销规则上存在显著差异,其法律后果直接影响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结果。本文从以下方面探讨两类行为的区分标准及其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践影响。

、婚内财产约定与房屋赠与行为的法律界定

(一)婚内财产约定的法律特征效力与例外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自主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此即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通常体现《婚内财产协议》。 

法律性质上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

效力层面上:协议生效后一般无法撤销。比如:婚内协议约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都归于一方所有,双方在离婚过程中,一方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一般得不到支持。

例外情况:比如婚内财产协议涉及房产的赠与,则该部分约定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赠与性质”,从而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此时,若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未进行公证,该赠与部分存在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二)房屋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与撤销权

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民法典》合同编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处理?实践中存在争议。实际上夫妻之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本质上属于赠与行为,尽管发生在夫妻之间,但仍应适用《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则,包括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1.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除外这意味着:对于夫妻间房产赠与,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且赠与协议未经公证,赠与人在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单方撤销赠与,受赠人无权强制要求履行。

2.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63条即使权利已转移,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情形,赠与人仍可行使法定撤销

此外,若赠与行为是在受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作出,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148条、第150条)

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

司法实践中,对于“胁迫”的认定较为严格,法院通常会综合判断:行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质(如暴力威胁、名誉损害、刑事追责恐吓等)、受胁迫方是否因恐惧心理而作出违背本意的表示、以及胁迫行为与协议签署或房屋过户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法律效力与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践影响

无论是婚内财产约定,还是房屋赠与行为,其最终的法律效力,均建立在双方(或一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基础之上。法院往往会“穿透”协议形式,深入审查协议签署背景,判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效力的因素,以实现婚姻财产分配的公平性,维护无过错方的正当权益。对于当事人而言,只有在平等、自愿、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进行财产安排,才能有效避免“被迫合意”带来的法律风险。明确协议性质,区分整体财产安排与个别财产赠与

婚内财产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整体安排,一般不得任意撤销;而房屋赠与行为,尤其是未公证、未过户的房产赠与,赠与方在权利转移前通常享有任意撤销权。二者在法律性质、生效条件与撤销规则上存在本质区别,对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姓名:李娜,毕业院校: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本科。执业律所: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业务专长:公司诉讼与非诉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120********80
  • 擅长领域:公司法、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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