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实践中,不少投资者出于各种目的,选择以亲友、员工等名义登记股权,形成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代持股东)的股权代持模式。
一般情况下,这种代持约定有效,公司正常经营下双方相安无事,但公司一旦被诉,代持股东(往往也是法定代表人)会急于脱身,希望通过“披露隐名股东、变更工商登记、脱离股东身份”规避债务责任。但是往往会忽略代持约定对内有效对外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综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笔者观点,仅供参考。
一、公司被诉后,能否立刻、马上转移股权?
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件,员工代持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公司已经被强制执行,员工能否通过召开股东会将股权转让到隐名股东或第三人名下。实际《公司法》并没有限制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股权转让行为,但是转让行为的前提必须是真实、有效,不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需要注意,哪怕转让成功,对于作为股东期间的债务可能也要承担责任,同时作为历史股东,也可能会被追加成被执行人。
二、公司被诉后是否有必要选择以起诉的方式披露隐名股东,实现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
以起诉方式确定隐名股东为实际股东后,显名股东将不再对公司之后的欠款承担责任,公司如未实缴,也不再需要履行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因并非是股东,也不会再因股东身份追加成被执行人。
三、经判决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显名股东能否以此作为证据申请免除其失信、限高身份?
通过法院判决可以证明显名股东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显名股东辞去法定代表人身份后,可以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其失信、限高。
结语:股权代持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外部公示效力与司法权威。公司涉诉并非股东“脱身”的合法契机,代持股东披露隐名股东、变更股东身份,必须满足法定条件、遵循法定流程,且不能豁免变更前已产生的股东责任。
股权代持本身存在极大商事风险,尽量规范持股、实名持股,从源头规避纠纷;确需代持的,务必签订规范协议、留存完整证据,在公司面临诉讼、债务风险时,通过合法途径处理股权争议,切勿试图以违规操作规避法定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李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