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时,势必会构成对另一方权利的侵犯。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本文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一、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婚姻关系一方存在过错,且符合五种情形之一而导致双方离婚的,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若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但过错不符合五种情形,或者过错虽然符合五种情形,但并没有因此导致双方离婚这一结果,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注:“有其他重大过错”系民法典新增内容,以概括性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这里的其他重大过错应根据类推解释进行确定,过错的程度等应与前述四种情形相当,比如一方存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过错的。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为哪一方?
提出的主体必须为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过错方。
若双方都有过错时,双方都不符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要求,均无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注:对于与有配偶者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义务的主体问题,一者,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诉讼中的一部分,如要求离婚诉讼查清第三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具体情形,势必使得离婚诉讼更加复杂,不利于男女双方权利义务的尽早确定和纠纷的尽快解决;二者,确有必要的,无过错方可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损害赔偿,其合法权益仍可以受到保护。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以夫妻双方中无过错方配偶为限。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