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莲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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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接触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罗莲花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6次举报


案情简介

xxxxxxx时许,乘坐驾驶的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驾驶重型挂车在其左侧道路上同向行驶,驾驶的车辆突然发生侧翻,导致死亡及受伤、车辆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事故发生时,未发现驾驶的三轮车与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存在接触的痕迹,也未发现驾驶的三轮车与其它车辆存在接触的痕迹。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发时视线较差,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无法准确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

证人证实:事发当天,我开车由西向东去办事,看见大车在我前面与我同向行驶,大车距离我六七米远,有一辆三轮车在大车右侧行驶,大车速度快,我听见哗的一下,在大车的后侧轮方向看见三轮车翻倒,当时只有这辆车辆,我停车看了现场,随即开车追赶拦下大车,我告诉大车司机撞人了,应该回去处理一下,我又打电话报了警。

在交警部门陈述:那天事发后,有一面包车和我并排跑,车上司机向我招手示意停车,我停车以后他说我车撞人了,他指着我车后面右侧车斗角位置,用手机拍照并报了警。另查明,的损失为20元,驾驶的肇事车辆已经在A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保险公司A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0元。

宣判后,A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碰撞、是否碰撞无法查清,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因干扰、避让或者其他危险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同样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事故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责任。

 

货车驾驶人的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三轮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电动三轮车。本案中,经技术鉴定两车辆未有接触,且三轮车亦与其它车辆未相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查明事故原因,虽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亦未有证据证明事故是单方造成或它因造成,且事发时只有其车经过,其驾驶的是货车,其危险回避能力和事故风险控制能力均优于骑三轮车的,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履行的注意义务亦明显要重于乙。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要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驾驶人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如果在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没碰到≠没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碰撞并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接触不等于没责任,法律并未将交通事故限定在接触碰撞的范畴内。因此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都是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高发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四条第一款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罗莲花,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为:15308202011171772,大理大学毕业,大学本科学历,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普洱
  • 执业单位:云南劲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820********7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