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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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他人信用卡过百张判刑三年两个月从轻处罚

发布者:杨瑞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8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妨害信用卡管理过百张判刑三年两个月

 

案情简要:20203月左右,王某(在逃)联系被告人李某帮忙邮寄银行卡等物品,由李某寻找物流公司运往菲律宾,李某遂联系深圳市某公司的老板,即被告人马某,双方约定每套银行卡 160元运费,后李某告知王某,由王某按每套180元的价格支付给李某王某还指使赵某发布承接邮寄银行卡至菲律宾的物流广告,并跟踪邮寄出境的订单。案发期间,由王某赵某负责提供中间人李某的收件信息给客户,由客户发银行卡等至李某处,李某收到包裹后清点数目,与相应包裹对接人赵某王某确认并搜集客户在菲律宾处的收件信息,后将银行卡送至被告人马某的风速达物流公司,由马某公司清点数量后通过某某公司寄往香港,后运送至菲律宾,待银行卡到菲律宾清关后,马某公司就通知李某李某再通知赵某王某,后各方结清款项。

202041419时许,民警接举报后至深圳市某公司某处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待邮寄转运的银行卡125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25 张,并抓获被告人马某2020414 日,民警在巷六号1203抓获被告人李某,当场查获待邮寄转运的银行卡121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20张。2020415日,民警在深圳市B31003里抓获被告人赵某,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跟进的订单中关于银行卡的至少有83套。

另查明,20203月至案发期间,马某所经营的深圳市某公司已帮助李某邮寄出境的银行卡数量约1087张。

律师点评:本案实际上是为他人运送他人信用卡到境外的违法犯罪案件,其实运到菲律宾干什么用的,大家都很清楚。本案存在两个问题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官有了充分的沟通:第一,涉案指控的121套银行卡是否为有效银行卡;第二,在案发前指控被告人邮寄出境的1087张银行卡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指控犯罪。在检查院以及法院阶段,辩护人针对本案的事实提出了以下意见:辩护人将涉案扣押的121张银行卡一一核实是否为有效的银行卡,初步认为仅有57张银行卡具有银行卡的基本功能;另外的1087张银行卡缺乏实物证据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定罪的依据(如果1087张银行卡被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量刑预估会达到六年左右)。实际上从判决书上法官的意见可以看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大部分都被采纳,最终在检查院出具的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下又减少了4个月刑期。在定罪证据如此充分的情况下能够在检查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再减少4个月刑期可以说非常不容易。

建议:我们在做生意时,特别是境外运输生意时,一定要注意相应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往东南亚国家运输银行卡、电话卡等涉及他人人身依附性强的物品时应具有相当高的注意义务,境外目的地一般都是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高发区域,运往境外的银行卡基本上都是用于洗钱的目的,而且持有他人如此多的信用卡,本身也具有很高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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