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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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洋丽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28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2017年3月,原、被告合伙建设的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被政府整体拆迁,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应分得补偿款892500元,被告在结清392500元后,承诺余下500000元在2018年12月20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00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596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被告辩称:1、原告所谓合伙,相对方是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宋某仅仅是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宋某在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签字,只是代表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宋某不是本案的被告,不应当由宋某个人承担责任。2、合伙经营所得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但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至今尚未获取任何有关原告所主张的房屋的拆迁补偿,房屋的补偿款这一项合伙财产目前尚不存在,客观上不能向原告进行分配。3、原告提供的欠条上所记载的面积有笔误,实际统计面积为2795,因笔误写成2975,导致欠条上多计算了180平方米。

经审理查明: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3年6月8日,企业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宋永强,成员包括周亚平、宋某、戚九常、宋少杰、宋永强。宋某在该合作社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于2019年5月出具了一份证明,显示该合作社日常事务由宋某负责,宋某有关郑州市宾团庄园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行为系由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8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民心路XX庄园2017年5月拆迁款,共计2975平方米/300每平方,拆迁补偿款共计892500元整(大写:捌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在2018年8月5日前,其中所有往来账目已结清(392500元),剩余欠王某500000元整(五十万元整)拆迁款,在2018年12月20日前结清拆迁款,双方已确认往来账目无异议。”

庭审中,关于本案欠条的出具经过及补偿款的由来,原告表述为:1、原告在被告的XX庄园上自建有房屋,该房屋在2017年5月拆迁完毕,当时补偿的拆迁款是892500元(已经补偿到位给宋某),宋某承诺支付给原告,在陆续支付392500元补偿款后,双方在一起进行结算,认可宋某尚欠原告500000元,并承诺在2018年12月20日前付清,双方就此出具欠条及详细计算经过。2、拆迁是惠济区古荥镇的相关机构补偿的,补偿款先发放到了宋某所在的村,由村里向村民发放。3、补偿款现由被告持有,大概整个庄园的拆迁款总共有三四百万,包含原告在该庄园自建房的拆迁款,被告尚欠原告500000元。

被告表述为:1、欠条是原告提前打印好找到被告家中,自称原告自建的在XX庄园合作社的房屋已经给政府协调好要走XX庄园合作社的名义进行补偿,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因为被告是XX庄园合作社的实际负责人,但是XX合作社还有其他社员,原告担心合作社收到补偿款后赖账,因此原告让XX庄园合作社出个手续,就是本案的欠条,但XX庄园合作社的章不在被告家中,所以被告就在欠条上签了字,但被告是代表XX庄园合作社的职务行为,欠条上的平方数不对,当时双方都记不清楚,经过前几天我方落实,数据应是2795.10平方米,欠条上是笔误。欠条中的392500元是原告在建房时因资金不够向被告借的钱,出具欠条时说补偿款到账后冲抵了。2、关于补偿款的由来,大概是2017年初,原告提出在XX庄园合作社建造简易房屋,如果将来政府拆迁涉及到房屋补偿,原告可以获得一些拆迁补偿款,但后来古荥镇政府组建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大运河文化区建设程庄村指挥部,拆迁时由于原告建的房屋没有手续,政府一直没有向XX庄园合作社或XX庄园进行过任何补偿。3、关于补偿款现在在何处,金额是多少,因这些问题一直是原告在政府协调,具体被告不清楚,但我们知道在清查时,房屋状态是四层尚未建好,现已拆除。

根据庭审情况,本院于庭后向古荥大运河文化区建设程庄村指挥部调取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或宋某作为补偿对象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明细、补偿款发放等相关材料。2019年5月15日,古荥大运河文化区建设程庄村指挥部向本院出具证明称,该指挥部没有上述材料,故无法提供。

以上事实,由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欠条一份;2、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3、郑州市XX庄园专业合作社及全体成员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提交的文云路附属物清查计算表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古荥大运河文化区建设程庄村指挥部向本院出具的证明不一致,原告不予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欠条中所涉的500000元系双方对拆迁补偿款归属的约定,虽然约定2018年12月20日前结清,但结清的前提是所涉拆迁补偿款实际存在。现古荥大运河文化区建设程庄村指挥部向本院出具证明称该指挥部没有涉案拆迁款的相关材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相关的拆迁补偿款及具体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6元,减半收取440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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