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2017年5月30日,张某在某汽车公司以66,100元的价格购买大众2017款系列桑塔纳小轿车一辆,并交纳保费及车辆购置附加税,该车辆登记在张某的父亲名下,一直由张某使用。2017年11月左右贾某以借车为由将轿车开车,拒不返还。后经张某查询,车辆已由贾某在张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过户,故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律师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提供的购车合同、支付凭证、购车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实际支付了购车款,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贾某虽辩称购车款系其实际支付,其是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辩称意见成立,法院也未采信。被告贾某在原告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车辆以26,000元价格抵账给他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车辆所有权,鉴于涉案车辆已实际不能返还,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贾永红予以折价赔偿其购车款及各项保险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也支持了原告张某的主张。自涉案车辆购买后至被告贾某私自转让他人止,原告张某已实际使用车辆近半年,根据涉案车辆使用年限及本地二手车市场折旧率,法院酌定涉案车辆转让时价款为60,000元,该部分款项被告贾某应予赔偿给原告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