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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与李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沈洋丽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2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与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件概述 

原告侯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37390.7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9月6日12时38分,被告李某驾驶豫A×××××轿车行驶至双铺路园田路向东20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原告因受伤住院治疗而产生各项费用,且伤残鉴定级别为十级。被告李某系豫A×××××号车的驾驶人,被告保险公司为豫A×××××号车承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

二、案件结果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以及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被告李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向被告李某出具保单,双方存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李某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各项费用13469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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