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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时机怎么把握呢?

作者:王明利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01次举报


    鉴定的时间是伤残鉴定的一个重要节点,一般情况下治疗终结满3个月可以做伤残鉴定,受害人也最好能在3个月期满的同时做鉴定。原因是有些伤情恢复的很快,本来是可以鉴定上伤残的,恢复的时间太长,鉴定的时候就鉴定不上伤残了,错失了最佳的鉴定时机,导致级别较低或者够不上级别,直接影响最后的赔偿。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鉴定的时间也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的做法是伤者受伤后三个月做鉴定,但也有一些法院是要求取出内固定后再做鉴定等。正是由于法院的做法不统一,所以对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的把握才至关重要。如何规避掉对伤者不利的法院,选择最有利于伤者的法院,只有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才能给您更专业额分析。

    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鉴定是关键环节,不仅选择鉴定机构非常重要,而且如何选择鉴定委托人也是非常有技巧的,伤残鉴定的委托机关有2种选择:

一是起诉前由交通队委托鉴定。根据法律规定,交通队作为专门处理交通事故国家机关,有权就交通事故伤残情况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交通队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可。

二是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进行指定或者摇号随机确定鉴定机构。

注意:切记不要自己私下委托鉴定!因为伤者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结果,被告尤其是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认可,后面可能会申请法院重新委托机构进行鉴定,费时费力,可能最后结果还不利于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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