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时交纳车辆保险,是每个有车一族都清楚的事情。但是往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理赔环节,保险公司会提出各式各样的免赔理由。那么这些理由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仍然需要具体分析。而在保险合同众多免责条款中常见的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形:
一、非医保免赔
在交通事故诉讼中,保险公司经常通过提供经投保人签字确认的保单以及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张虽然认可伤者的医疗费总金额,但应按照15%的比例扣除相关非医保费用,这也是免责条款中最常见的一种。但通常来说,保险公司未明确具体的非医保用药金额,仅提出从总医疗费金额中扣除一定比例,与其所依据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内容并不一致,不能以此简单认定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免赔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顺风车、网约车、自用货车等需求不断增大,此时车在运行中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够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绝理赔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问题。而在具体案件中还是要区分顺风车、网约车的实际性质、运营时间、方式等来确定投保人是否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三者险免赔。
三、驶离现场就免赔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因此很多保险公司简单依据司机驶离现场要求免赔。
但这并不表示所有事故都可以一概而论,应该考虑具体车辆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比如一些大型货车的特殊结构导致视觉盲区较多,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存在客观原因;仅仅在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逃逸的情形下,才可以认定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责任范围内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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