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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不知者无罪”

发布者:彭兰辉律师|时间:2020年03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49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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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法律


有一句世界通用的法律格言,叫"Ignorance of law is no excuse"(不知法律不免罪)。即只要是法律,则推定行为人都知道。


在人类社会早期,立法比较简单,基本上都是政府机构发布文件,法律颁布即推定知晓的原则是铁律。


但是随着现代立法的越发复杂,地方性法、文件和历史法律文件的増多,也开始允许一定的例外。可以根据广义上的“法律”的效力等级来推断“确实不知”,但是限制也比较大。


法律效力等级较高的,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X法》,部门规章等,都推定实施后即知晓。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个没什么人看过但大家都以为自己看过的好例子。


法律效力等级一般的,如地方性规章,省一级政府发布的法律文件等,推定在当地范围内应当明知。但已经要求有一定的明示与公开


法律效力低甚至没有法律效力的地县级规范性文件,不仅要求明示、公开,还要求有一定程度的宣传。否则可以视具体情况不予认定。但我国的基层政府的实际情况,一般的禁止性文件发布时,宣传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除了这些,至于文化程度低甚至智障而不知道法律,生活地域有特殊习惯(如某些边远地区有自行种植大烟等涉毒植物的习惯),外国人不知道地方性规定等等,均不能作为“不知”的理由


如果确实不知,也只能以《刑法》第13条的“情节显著轻微”来认定无罪,或者作为量刑情节从轻处理(如定罪免刑)。


在我国,这只是一种实务中的做去,而在日本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据比认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处罚。





对法律的理解有误


这个基本上世界各国都不会认为是无罪的理由


每个人可以有自己理解,但是对法律的理解与裁判,仍然是由司法机关来决定的。个人的理解不能免责也不足以影响司法机关的认定。


总体包括两类:

一是误以为某行为违法但实际上不违法;

二是误以为某行为不违法担实际上违法。


一般情況下个人的主观理解不影响其行为评价,以其行为实际上是否违法为准。


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即这一理解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有理由使行为人相信”的人所作的解释。


比如你向法官咨询某行为是否犯罪,法官告诉你不是犯罪,你相信法官的话而实施该行为,即使该行为实际上是犯罪,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司法机关的人员要慎言、限制发言不是没道理的。


当然,还有对例外的限制:你必须是有“合理理由"相信,而不是无脑地相信。比如法官跟你说种大烟在当地随便种,并且当地也有种大烟的习惯,这就叫“合理相信"。


法官跟你说“杀人不犯法”,这无论如何都不叫合理相信,这叫智障




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


违法性认识理论中,重点其实是对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在此不再一一罗列各家学说,只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实务当中似乎没有形成比较明确、统一的标准,在不同的判例中,法官在论理部分使用的标准不大相同


但总体来说,常用的标准是以某种行为属于“违背一般性社会伦理观念或成道德水平”来判断行为人是否能认识到自己行为具备违法性。


所以,无论随地吐痰、红灯、插队等行为是否属某个国家规定的“违法或有罪”,这些行为在一般人的社会观念中都属于“不道德”的行为。


因此,推定实施这些行为的人都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无论他是否知道该国的法律是否禁止这些行为。


当然,更准确一些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是看行为人在一般人的社会观念下能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某一正当权益”,能认识到这一点,则具备违法性认识;不能认识到,则不具备。


由于评判标准是以"一般社会观念”来要求行为人,因此确实存在行为人实际上无法认识到某一行为具备违法性的情況,但这无法否定对其“推定具备违法性认识”。


如一个外国人可能确实不知道我国禁止涉及某些邪教组织的言论,但他入境之时,就只能以我国一般人的认知水平来要求,并推定他“应当知道该言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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