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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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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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中的刑事责任

发布者:赵三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395人看过

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本应是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和谐之地。但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常有发生,其残忍程度更是触目惊心,让人不敢相信是十几岁的孩子所为,这些暴力事件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更是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从延庆二中一名学生在厕所被人逼着捡拾粪便,涉事五名学生被行政拘留,到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伙同另外四名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再到重庆市某学院五名女生因舍友邋遢将其围殴成十级伤残,五名女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这一桩桩的校园暴力事件无一不触动着公众的神经,对于受害者,在年幼时遭受暴力,可能会在后半生留下心理阴影;对于施暴者,其行为是否会触犯刑律呢?

一、刑事责任年龄

依据《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可知,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可能构成的常见暴力犯罪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构成本罪均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观上为故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构成本罪均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奸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男性;主观上故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已满十四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由此可见,校园暴力的产生,一方面是施暴者自身身心不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校的疏于管理及家长的溺爱也放纵了施暴者的行为。所以对于校园暴力,需要从法律、学校及家庭三方面综合治理,学校及家长既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又要定期进行普法教育,让施暴者认识到自己所作所为需要承担的严重后果,也要让受害者知道自己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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