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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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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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法律底线,拒绝网络暴力

发布者:赵三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网络法律 |535人看过


近日,南京一男子见自己两岁的儿子被邻家泰迪犬咬伤,一怒之下将狗摔死,事后该男子与狗主人达成了和解。本以为该事件到此为止,但令该男子没想到的是,他和他的家人已经被卷入了一个巨大的网络暴力漩涡中,爱狗人士对他及家人进行“人肉搜索”、电话骚扰、给其饭店恶意差评,更有甚者发信息恐吓要“搞死”他的幼子。在巨大的舆论压力和恐惧下,其妻子精神崩溃,选择割腕自杀“为狗偿命”。所幸救治及时,其妻子无生命危险。

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民数量大幅增加,网络在带给公众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从攻击说出“很黄很暴力”一词的小学生到“铜须门”人肉搜索,从“虐猫事件”到最近发生的“摔狗事件”,网民在网络匿名性的保护下用侮辱性、恐吓性、煽动性的言语对当事人进行着口诛笔伐。近年来,网络暴力已经造成了一个又一个悲剧,但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仍然有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到这股力量之中。目前,网络暴力不仅在网络上泛滥,更已对公众的现实生活形成实际冲击。那么我国法律中有哪些条款规制网络暴力行为呢?当我们面对网络暴力时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我国目前还没有“网络暴力”法律定义,其通常是指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揭露他人隐私,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行为。由于网络暴力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身利益,一般会依据侵权责任处理,但若有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恶意的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除此三部法律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进行规范外,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进行特别规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天然的,生活中如此,网络上也不例外。但若将这种追求寄托在谩骂、侮辱、恐吓之上,我们只会离公平正义渐行渐远。希望网友能够明白,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不能依仗网络的匿名性而为所欲为,尊重他人基本权利是基本的法律底线,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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