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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导案例收录“于欢案” ----正当防卫标准得以明确

发布者:赵三平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701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此前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由于不能偿还所欠高利贷,被十余名催债人堵截在公司接待室,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在反抗中,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宣判后,被告人于欢及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撤销原判刑事部分,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在本案中,被告人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争议的焦点。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法院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不法侵害”、是否构成“防卫过当”等问题长期缺乏统一的标准。最高院本次发布的指导案例对于这些问题在裁判要点中给予了统一的标准: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判例虽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但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可以作为其他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参考。本案的发布,最高法统一了审理正当防卫中的常见问题,也希望其他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借鉴参考,不要过分谨慎,作出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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