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三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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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女救子”、“卖女救夫”,对此法律怎么看?

发布者:赵三平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354人看过

 近日一则“转让女儿救儿子”的新闻被网友刷屏,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为大家大致描述一下内容。四川峨眉山的A先生,家中有一对龙凤胎子女,儿子在前不久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为给儿子看病,不仅花光了家中所有的积蓄并且负债累累。对于家庭收入仅几千的A先生来说,数十万元的医疗费是这个家庭根本无法承担的。A先生试着通过筹款平台获得社会爱心人士捐献,可是筹款不顺利,为了引起社会的关注,希望能筹到更多的钱,无奈之下这位父亲制作了一个广告牌,抱着女儿站在大街上,广告牌的标题为“转让女儿救儿子”。该行为一经扩散,筹款金额迅速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很多网友的诋毁与谩骂。无独有偶,经过搜索发现,除了“卖女救子”这一新闻外,在2016年8月也曾有一个与此类似的新闻发生在山东,具体内容是一位妻子为了给患有白血病的丈夫治病,由于治疗费高昂,家中负担不起,为了得到更多好心人的帮助,印制了一块标题为“转让两个月大女儿”广告牌抱着两个多月打的女儿坐在路边,这个新闻一经播出也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虽说上述两个新闻的父母“转让女儿”的广告都是为了能够得到更多捐助,迫于无奈之举,都不是真的想将孩子卖掉,但是这种做法实在是欠妥,此种行为很容易就触犯法律规定,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将自己的进行送养,但是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收养法》中有关于禁止买卖亲生子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将此行为归类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内容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所以,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触动法律的底线。我国刑法贯彻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而不是“不知者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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