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情况下
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有利性分析
债权人穷尽各种常规救济手段,仍不能就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是现今社会中较为普遍的情形。当债务人是企业的时候,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是保护债权人权益,应对上述问题的有效措施之一。结合破产实务和破产法理分析,这种措施主要存在以下优势:
一、通过法院和管理人的介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即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之后按照法律规定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履行职责。管理人和法院的介入实现了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行为。首先,管理人接受指定之后,债务人的所有资料均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并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这一行为实现了债务人财产的可视化,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能够直接了解到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存在自行处置财产的可能,管理人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处分财产,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其次,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追回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取得的财产。这一行为保障了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债务人在此之前可能有条件清偿申请其破产的债权人的债权,但其通过转移财产、清偿个别债务等行为导致财产总值减少,侵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管理人和债权人相比,具有更加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视债务人的具体情形采取最为科学合理的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因为破产程序不仅仅包括企业清算,还包括和解、重整等程序。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比较各种方式的利弊,寻找最优解。
二、破产程序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财产范围内得到清偿
在诉讼等常规救济手段中,申请强制执行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力度最大的措施。因为强制执行具有法院的强制力保障。但是,申请强制执行也有其限制。法院积压的执行案数量巨大,不可能在个案的财产调查上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这就意味着法院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不会有太高的主动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转移财产有转移财产等情况,债务人的财产很难被执行下来,法院甚至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的利益也就难以保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可见,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也是申请破产的法定情形之一,这就意味着申请破产是比执行力度更大的程序。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有个巨大的差别,就是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全部交由管理人。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处置权,而管理人的行为受到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对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处置也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确认的财产,债权人都有权利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债权确定能够在债务人确认的财产范围内依法得到清偿。只是清偿的顺序和清偿的比例存在差异。
强制执行无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在本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破产程序却能够得到部分清偿,说明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实现债权人利益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方式。合理处置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程序进程中的硬性要求。债权人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具有法理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综上,在债权人在穷尽各种常规救济手段,仍不能就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的情况下,申请债务人破产是一种切实有效的方式。
同时,债权人申请破产同样存在不小的风险,这一点我们下回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