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在现有的公司体制下,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实质性行为均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公司控制早已不是凭借领导者个人魅力就能轻易实现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控制公司首先要控制公司的权力机关,而控制公司的权力机关最主要的就是要控制权力机关的决策权。
通过表决权控制来实现控制公司决策权进而控制公司的目的是最直接的方式。实践中最常见的方式--股权控制就是这种模式的体现,绝对控股自不必多表。但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越发激烈,控股股东的股权难免会遭受不同比例的稀释,表决权比例自然也会相应下降,如果在股权达不到绝对甚至达不到相对控制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表决权控制呢?
二、股权被稀释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表决权控制
1、投票权委托模式
投票权委托模式指的是,需要控制公司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由其他股东将部分投票权委托给自己,由自己代替投票的模式。举例:
A与B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的股权占比是67%,B的股权占比是33%,此时A绝对控股,对公司具有控制权。2021年,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吸引资金注入,遂与两家投资公司C、D达成协议,由CD公司注资,增加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资后C、D公司的股权占比分别为40%、30%,A、B股权占比分别为20.1%、9.9%。此时A公司从出资比例上已不再是绝对控股,若此时CD公司联合,A对公司的决策经营权将很容易被架空。经过多方协商,ABCD四方达成协议,由CD分别将手中股权的30%、20%代表的投票权委托给A代为行使。在此种模式下A可以将自身意志通过手中70.1%的投票权转化成个人意志,以此来控制公司。但此种模式仍存在一定风险,根据民法典933条规定,委托合同的签订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此种模式存在不稳定性。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能否予以限制,如何限制才能不突破法律规定,是解决该模式的一大难点,此后会单独就此论述。
2、AB股模式。该种模式也是现实中常见的模式,也叫同股不同权模式,指的是公司在发行股票的时候,将所发行股票分为两种级别,其中一种级别为A类股,该类股票一股一权,另一种为B类股,一股数权,一般由公司高管、创始股东等持有。该种模式从法律层面上并没有理论支撑,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有体现,该规则第2.1.4条规定了发行人在公司法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可以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特别表决权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和数量。另外,新三板系统2020年4月9日发布的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亦提供了理论支撑。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直接规制的都是股份公司,但在实践过程中,有限公司都可以采取相同方式。
3、优先股制度。该模式指的是,在普通股之外,另外规定其他种类股权,享有该类股权的人在分红方面具有优先于普通股东的权利,但其表决权等却受到一定限制。
4、一致行动人协议模式。该模式指的是公司在没有控股股东或绝对控制人的时候,多个投资人或股东共同签署协议,对于同一个表决事项一致行使表决权的模式。该模式相当于在股东会之外设立了一个“小团体”,“团体”的组成人员在行动上具有一致性,通过这样的模式扩大共同的表决权数量,对公司形成控制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亦有相关规定。这种模式极度依赖小团体成员之间的信任,如果信任崩塌,团体亦随之崩塌,控制力亦随之消散。
如果个人想要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方式达到表决权控制的目的,需要在协议当中对于事项“一致性”的确立方式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约定,就类似于再针对一致行动人小团体做一个小团体内的表决权控制。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之后,如果达成了一致表决,代表人投票时,团体成员作出与之相反的投票决定的,股东大会根据协议将该成员投票决定计为一致行动人确立的投票决定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董事会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董事会虽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但其存在感要比股东会高的多,因此不能忽视对董事会表决权的提前设置。公司法第48条和第111条明确规定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但同时,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可以由公司章程补充及个性化规定。
因此通过股东会表决权控制来将公司控制人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个人意志以章程的方式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规定,是需要预设并解决的问题。
附:一致行动人协议模板
一致行动人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一致行动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 一致行动事项
本协议签署之日,请填充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备注 |
1.1. 各方均认可自目标公司成立至今所形成的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的真实性?有效性,均认为该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保障了目标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且该行为未影响目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鉴于此,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包括对其的不时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目标公司的决策及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采取一致行动,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发行公司债券;
(9)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修改公司章程及主要公司治理制度;
(11)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2)有关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供担保?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交易事项;
(1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4)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5)召集临时股东会;
(16)共同提案;
(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2. 经各方合计拥有的目标公司表决权的半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表决权同意的,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式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权持有或控制方应配合书面补充协议的签订,不予配合的,其余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后向其发送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补充协议内容对其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但非经各方一致同意,不得删减、废止一致行动事项。
2. 一致行动期限
2.1. 一致行动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
2.2. 各方在上述期限内应按本协议约定采取一致行动。
2.3. 各方应于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3. 一致行动的实现
3.1. 一般规定
在对目标公司进行决策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凡涉及一致行动事项时,各方应先行协商一致,以保证各方在股东会的表决过程中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3.2. 关于召集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事先就召集情况特别是拟审议的事项与其他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的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的,方可实施。
3.3. 关于提案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拟向目标公司股东会提出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应当事先就该事项与其他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经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表决权中的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的,方可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3.4. 关于表决权的行使
目标公司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各方应当及时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并最晚于股东会召开前一日形成共同的表决意见;如果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表决意见,应当按照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表决权中的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各方未能达成半数以上的表决意见,应当按照各方合计拥有或控制的目标公司表决权中相对多数表决权的表决意见为准。
3.5. 关于亲自出席与委托出席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当书面委托亲自出席股东会的一方代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若协议各方均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应当在形成一致表决意见后,共同书面委托第三方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以各方达成的一致表决意见作为委托表决意见。
4. 一致行动的保证
4.1. 各方承诺,在其拥有或控制目标公司表决权期间(无论表决权数量多少),将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4.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拟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进行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各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持股比例确定各自受让股权数量。
4.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方式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或者将该等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4.4. 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4.5. 协议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
5. 保密义务
5.1. 各方同意:本合同的内容应对外保密,除合同各方必要人员知情以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存在以及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一致行动义务的存在。
5.2.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6. 违约责任
6.1.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内,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事。任何一方做出违背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单方退出一致行动,应当分别向其他方各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因此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
6.2. 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7. 合同送达方式
7.1. 为更好的履行本协议,各方提供如下通知方式:
(1)甲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2)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3)丙方接收通知方式
联系人:
地址:
手机:
7.2. 各方应以书面快递方式向其他方上述地址发送相关通知。接收通知方拒收、无人接收或未查阅的,不影响通知送达的有效性。
7.3. 上述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7.4. 一方变更接收通知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确认变更,否则视为未变更。
8.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目标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 其它
9.1. 各方对于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丙方(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