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那些事
一、怎么理解“退休人员”?
答: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企事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劳动者退休年龄,(1)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外,关于干部退休的条件在《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有详细规定。
二、聘用环节需注意那些?
答:详细了解退休人员的身体健康、是否已经享受退休待遇、是否满足岗位要求等。
(1)安排或者要求具体退休人员参加体检或者提供近一年内本人的体检报告。
(2)要求提供身份证和保险金领取明细。充分了解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的状况,以核实退休人员是否已经享受国家退休人员相关福利。
(3)根据岗位需求,进行上岗前的岗位匹配、视力、反应能力等方面的测评。
三、用人单位和聘用退休人员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答: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表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定。
四、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答:不需要。
双方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额外支付一倍工资的规定,而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在聘用退休人员时签订《退休返聘协议》,防患于未然。
五、对退休人员可否不支付加班费、年终奖?
答:没有明确约定,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年终奖。
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双方在《退休返聘协议》中没有约定支付加班费、年终奖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这些费用。
六、退休人员能否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答:不能。
社会保险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退休人员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七、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怎么办?
答:符合工伤条件的进行工伤赔偿,否则承担雇主责任。
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等情形的可以认定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承担雇主责任,赔偿退休人员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如何降低自身风险?
答:建议采取下列方式:
(1)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2)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为其购买赔偿不低于一百万的人身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其中购买人身意外险的还需与退休人员签订意外险赔偿金抵扣工伤赔偿的协议;购买雇主责任险指定受益人为用人单位。
(3)对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进行体检,避免可能因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等而发生的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降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而认定工伤的风险);
(4)在公司内部提供宿舍,避免上下班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风险;
九、单方能否解除聘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双方均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关系,如果没有约定,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劳动法律法规。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交个税?
答:需要,但是职工离退休福利不能计算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应缴纳的个税。
需要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1)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应当属于兼职,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退休人员出差的车票、机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一)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为企业和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则退休人员出差取得的个人车票、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双方发生争议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双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聘用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合法的,任何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因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