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那些事
在涉及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方为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胜诉后合法权益的实现,其在诉讼或仲裁之前或同时,会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一旦被申请人的财产被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的财产处分权将受到限制,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在权衡利弊之后,被申请人会主动和原告方进行庭外和解,这将使得原告方的权益很快得以实现。即使双方未能提前达成和解,保全到被申请人足额财产后,原告方在胜诉后也有已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一、财产保全的分类
根据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后时间不同,可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等额担保,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诉中财产保全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因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得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保全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从上述规定可知,为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利益,无论提供诉前或诉中保全均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实践中,往往会采取金钱保、物保(需评估)、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的方式,各地法院也适用不同保全担保方式。
二、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债权人在申请保全措施时应当注意保全的合理范围,若超标保全或保全对象出现错误,被申请人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向保全申请人要求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不易长期保全
对于一些物品长期保存会发生变质,损害其价值的不易长期保存。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二)不能或不必保全
通过检索到的法律法规有关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不能保全或不能划扣。1)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用品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2)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是不得划扣;3)法院不应冻结、划扣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4)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不得执行被执行人封闭贷款结算专用账户中的款项;5)不得冻结或划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证金;6)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划扣;7)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金、备付金不得冻结和划扣;8)法院不得冻结、划扣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9)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不得执行。
三、保全错误的认定
判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要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等综合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对象、标的额、程序等认定保全是否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的观点表示,保全是否错误的裁判关键是对“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并且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为避免保全出现错误,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事先审核:1)保全标的的权利人是否有争议;2)是否在裁定保全后三十日内立案;3)是否构成重复诉讼造成重复保全;4)审查要保全的财产,因保全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才承担责任,优先保全不易变现且查封后不影响使用的财产;5)审查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或事实证据。
四、保全错误的赔偿
如果保全错误,申请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确定了标准:
如系冻结资金、有合同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利息损失的,应赔偿的实际损失为该合同约定的利息损失,但该利息损失与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赔偿的资金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注:2019年8月20日后应当适用LPR标准)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若系查封房屋或其他存在市场价值变动的资产,如因被保全人未请求处分变现或请求不当未获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价值变化产生的价值贬损风险由其自行承担,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申请保全人阻碍被保全人行使处分权的,则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贬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申请保全人应赔偿的数额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为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系司法担保,第三人在其担保承诺的范围承担责任,而非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五、其他需注意
申请保全后应当及时跟踪保全情况,实践中并不是每个法院都会出具保全裁定书,我们要及时和承办法官联系确定保全的财产类型、保全的数额、时间等。还要记录到期时间及时续封,避免脱封导致严重损失。
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有利于原告方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取得一定优势,同时在后期的执行中能更好实现自身的权利。但是,在申请保全的同时也要注意规避自身风险,避免保全错误造成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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