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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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为公司提供员工,实则欺诈骗取财物

发布者:荣杰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1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华晨XX从事人力资源业务,王XX系个人中介。华晨XX与王XX素有业务往来,由王XX向华晨XX介绍员工到华晨XX合作的单位工作,华晨XX则向王XX支付报酬和运送员工到指定单位的车费等。2019年8月,华晨XX与王XX约定由王XX向指定用工单位运送200名员工,华晨XX也预先支付了车费和预付款合计35000元给王XX,但王XX未按约履行自己的居间义务,仅运送了10名员工。经华晨XX多次催要并经双方协商,王XX于2019年11月3日向华晨XX出具欠条1份,确认归还华晨XX预付车费25000元及预付款9000元,合计34000元,并承诺在2019年12月20日前偿还,逾期不还王XX还将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后续产生的利率按照银行利率正常支付。
华晨XX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王XX结欠其34000元,王XX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华晨XX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欠条中对于律师费损失有明确约定,故应由王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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