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经多次连续背书转让合法取得票据号码为1907653XXX19652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故该公司作为持票人对案涉汇票享有票据权利。XX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向XX公司提示付款后,XX公司应于到期日足额付款。但XX公司于次日即票据到期日签收票据并使票据状态显示为“票据已结清”后,并未实际付款。本院认为XX公司签收票据但未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性拒付的事实。故XX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追索票据的权利,追索时效从拒付之日即XX公司签收提示付款而未能付款日2019年5月7日开始起算。XX公司于2020年6月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法定的6个月追索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