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歆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探视权与抚养权变更的法律逻辑

发布者:陆歆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82人看过


探视权与抚养权变更的法律逻辑

 

因离婚而导致父母一方无法直接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未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视权,易发生民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探视权无法得到满足时,往往希望通过变更抚养权,以釜底抽薪方式一次性解决探视权问题。以探视权被侵犯而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沉思。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或经法院裁判确定抚养权归属;在没有特别理由时,法院不会轻易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很显然,侵犯探视权并非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因探视权被侵犯,其法律救济途径为被侵权者可以提起探望权诉讼。探望权纠纷为独立的三级民事案由,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探望权诉讼获胜后,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仍不履行义务的,被侵权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在司法强制力保障下以获得权利保护。但经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指导意见,支持权利受侵害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因探视权与变更抚养权二者法律属性不同,权利救济途径不同,以探视权无法得到保障为由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在无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时,须谨慎行事,以免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但经强制执行对方仍无视司法权威,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进行权利救济。

 

  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多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