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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中重复或错误给付能否向数位被执行人追偿?

发布者:陆歆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1355人看过


    协助执行中重复或错误给付能否向数位被执行人追偿?

                             作者:陆歆

 

协助执行是协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协助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签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比如提取收入、冻结到期债权等;在未履行协助义务时,协助执行人将面临法院的处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协助执行时重复给付并不少见,比如执行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人提取并冻结租金时,基于出租方的压力,存在重复给付或错误给付的情况;因协助执行人的不当给付,导致协助执行人的事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进行追偿,易发生法律纠纷。

因重复给付或错误给付,导致协助被执行人以不当得利为由对被协助执行人进行一对一的追偿,自然没有争议。但是存在数位被执行人时,协助执行人能否要求其他被执行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必须区分执行连带责任与不当得利的获益行为。

无可争议的是,因协助执行行为,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义务得以清偿或部分清偿,其在执行连带清偿上的获益明显。在协助执行人因重复给付或错误给付而进行追偿时,需考虑的是,其他被执行人的获益是否为不当得利法律构成要件上的利益行为。对此,本律师认为,二种利益性质不同。执行阶段共同清偿是各被执行人按份债务的清算问题,如被协助执行人认为其承担执行责任超出其应承担的必要份额,可向其他被执行人追偿;而在不当得利中的不利益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在协助义务的司法干预下,收入或到期债权等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因此,被协助执行人不能因重复给付或错误给付而获益。考虑两种利益行为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尽管在数被执行人获益情况下,协助执行方仍不能将其他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追加其应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本文作者:陆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转载表注明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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