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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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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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是否返还

作者:郑凤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97次举报


案情:

2016年正月,小王与小李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同年5月20日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时小王给小李彩礼12.8万元以及三金钱6万元,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且没有共同债务。小李于2016年8月曾于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但双方一直没有和好且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7年3月小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小李要求离婚且嫁妆属于其个人所有,本案诉讼费用又被告小王承担。

被告小王则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则应返还彩礼及三金钱18.8万元。

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虽然小李和小王是自愿结婚,但是结婚后,双方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只有周末的短暂相聚,双方之间沟通较少,且现在双方之间互不联系,且在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之间仍然不珍惜彼此,仍然一直分居,且现在小李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也无法和好,对于小李的诉讼请求,法院准许支持。

关于小李的嫁妆系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当归属于小李个人所有。小李结婚前收取了彩礼12.8万元以及三金钱6万元,因考虑到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其双方共同居住时间较短,因此双方离婚后,小李应当酌情返还50%即6.4万元为宜,至于“三金”钱属于赠予性质,不可返还。

案件分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关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后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做了明确的规定,即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收取的彩礼应当返还。至于结婚后已经共同生活,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予以返还。但彩礼作为具有浓重的风俗习惯色彩,在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地区更加普遍,且动辄都是十几万的彩礼,因此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般指结婚登记不足一年),且给付彩礼的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一般指给付5万元以上),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法院一般会酌情考虑“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附带条件的酌情支持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郑凤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4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