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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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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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作者:郑凤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3次举报


最近接到很多咨询,夫妻一方出轨,是否可以起诉离婚。起诉离婚是可以的,但法院是否因出轨而判离婚呢?


典型案例:

原告胡某甲和被告胡某乙于2000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5月15日在当地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9月13日共同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1年起因被告有出轨行为,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但系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间应本着忠诚和互信的原则共同经营和建设家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共同生育了小孩,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现虽因被告有出轨行为而导致夫妻产生矛盾,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有事共同商量,互相关心体贴,原告改正自己的缺点,其夫妻关系有望和好。为了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和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出轨并不构成法定的离婚事由,依据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婚姻法》第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该条并未把出轨纳入离婚的法定事由。事实上,判定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完全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是否生育小孩等多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



郑凤辉,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44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