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凤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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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些,你就知道离婚时孩子抚养权该判给谁了

发布者:郑凤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342人看过


典型案例:


原告宋某与被告胡某于2011年3月24日结婚,于2011年5月27日共同生育女孩胡某乙。从2014年春节开始,夫妻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2015年5月份因争吵打架分居生活至今,小孩胡某乙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均无和好意愿,均极力要求抚养小孩,且双方均表示如果小孩抚养权归自己,不需对方支付抚养费。

原告还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且有外遇,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不予认定。原告主张其工作稳定、且其父母尚年轻身体健康,原告及其父母有能力也更有精力抚养婚生女,婚生女归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被告反驳认为被告更有经济条件,且小孩现在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婚后双方不注重感情的培养和交流,期间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以至分居生活,且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权问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原告或被告抚养,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原、被告婚生女胡某乙现随被告胡某共同生活,由被告胡某甲及其父母负责照料的生活现状,不改变其生活环境随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自愿不要求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婚生女胡某乙由被告胡某甲抚养,被告胡某甲不要求原告宋某支付抚养费;原告宋某对小孩有探望的权利,被告胡某甲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分析:

关于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个人素养、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子女抚养权主要考虑几方面的要素:子女的年龄、父母经济条件、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父或母一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性格特征、是否有其他子女、父母是否有恶习等等。具体情形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如果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相应地,夫妻一方吸毒、酗酒、嗜赌的,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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