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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是有标准的

发布者:郑凤辉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297人看过

经典案例: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父女关系,刘某甲的母亲邹某与刘某乙原系夫妻关系。邹某与刘某乙结婚后共同生育女儿刘某甲。后邹某与刘某乙在民政局协议离婚。邹某与刘某乙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离婚后女儿刘某甲由女方抚养监护,随同女方生活,一切费用由女方承担。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邹某与刘某乙离婚之后,刘某甲一直跟随邹某共同生活,刘某乙未支付刘某甲的抚养费。2016年3月1日,刘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乙承担抚养费。此外,刘某甲母亲邹某目前经营一家超市,刘某乙为出租车司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母亲邹某与刘某乙协议离婚时,对刘某甲的抚养费虽未进行约定,但刘某甲为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父母的抚养和照顾,故对刘某甲要求刘某乙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的诉求,部分予以支持。该院综合刘某甲的实际需要、刘某甲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刘某乙每月应支付刘某甲生活费700元,对抚养刘某甲所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刘某甲父母应各承担一半。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上诉焦点在于原判决判令由刘某乙每月向刘某甲支付700元的生活费是否合理。上诉人刘某甲上诉称刘某乙每个月的实际收入有7000元左右,应当每月向其支付生活费1500元。经查,刘某甲二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乙的收入情况。根据湖南省统计局发表的报告《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5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61377元,折算月工资为511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考虑到被上诉人刘某乙还需对上诉人刘某甲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一半,本院认为将刘某甲的生活费调整至1000元/月较为适当。

案件分析: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在考虑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下,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可以按照如下情形确定给付:

1、抚养费的给付应该首先由父母协商确定或经人民法院调解确定。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降低。

3、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4、对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5、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对于要求一次性给付的应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应注意具体情形。如出国、出境人员;有能力一次性给付的个体工商户、专用分包户等;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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