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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6月13日 | 发布者:林荧东 | 点击:28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陈X与被告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与被告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自2014年起,被告因欠信用卡、网贷等款项,向原告借款,自2014年起至2018年共计借给被告款项126722.1元。被告在此期间偿还原告借款73722.1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借款53000元,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姜XX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人口信息表、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表、支付款电子回单、支付宝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予以综合认定并与庭审笔录一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支付35笔借款计126722.1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偿还借款73722.1元,尚欠原告借款53000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及庭审陈述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已将借款支付被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却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53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书面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X借款53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被告姜XX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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