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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犯了交通肇事罪,为其辩护至缓刑

发布者:李帅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1日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S市J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

辩护人李帅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17时47分许,被告人张三驾驶豫E×××**、豫ER9**半挂车沿S市J区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到花营村口时,与由107国道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四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四受伤。2017年5月23日11时32分,李四被宣告临床死亡。经鉴定,李四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三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四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李四近亲属王二收到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676606.7元。被告人张三赔偿被害人李四近亲属王二1.8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高某、李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研究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尸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民事判决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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