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帅律师 08:00-21:59
李帅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39267129
咨询时间:08: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发布者:李帅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0日 5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甲,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

被告:乙。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LPR,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以做装修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用原告兴业XX信用卡20000元,华夏XX信用卡50000元,共计70000元。被告答应于2019年6月还清信用卡借款,而至今仍未归还上诉述款项。2019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乙未到庭,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两张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2019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张,载明:乙因公司(焦作市XX公司)发展需要,借甲名下信用卡两张;第一张借于2018年8月6日,为兴业XX信用卡(卡号6250××××5103,可用额度20000元);第二张借于2019年3月16日,为华夏XX信用卡(卡号6226××××8988,可用额度50000元);本应于2019年6月底将两张信用卡还清后给甲,因本人和公司经营困难,暂无法如期如数归还,现补写下欠款证明。因信用卡引起的逾期及其他相关责任均有乙本人全部承担,此款会在2020年6月30日前全额还清。

后经原、被告协商,将信用卡剩余未还款项办理分期还款,兴业XX信用卡于2021年6月23日办理额度15000元的36期分期(另手续费3888元),华夏XX信用卡于2021年5月27日办理额度45889.91元的36期分期(另手续费4625.7元)、于2021年7月10日办理额度3381.05元的12期分期(另手续费113.6元)。办理分期后,被告于2021年8月、9月、10月归还兴业XX信用卡3笔均为524.67元(包含本金及手续费);于2021年7月归还华夏XX信用卡1582元(包含45889.91元分期本金及手续费)、2021年8月归还华夏XX信用卡1693.58元(包含45889.91元、3381.05元分期本金及手续费)、2021年9月归还华夏XX信用卡1694.58元(包含45889.91元、3381.05元分期本金及手续费)。后均由原告自行归还涉案两张信用卡,原告归还兴业XX信用卡5笔均为524.67元(包含本金及手续费),2022年2月28日归还12016.64元(包含本金及手续费)将兴业XX信用卡还清。归还华夏XX6笔分别为1694.27元、1694.42元、1694.44元、1694.43元、1694.14元、1694.43元(均包含本金及手续费),2022年2月28日归还37177.24元(包含本金及手续费)将华夏XX信用卡还清。

另被告于2021年6月23日将涉案两张信用卡邮寄给原告。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1张、信用卡分期截图5页、信用卡还款记录16页、微信聊天记录2页、企信宝app截图2页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2019年12月1日的欠款证明中,被告承诺2020年6月30日之前还款,后原、被告就两张信用卡剩余未还款项协商分期还款,视为双方对还款期限的变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中,原告甲将自己名下两张信用卡出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原告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被告因借贷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被告应返还数额,虽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载明数额为70000元,但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归还信用卡时剩余未还本金64270.96元,归还信用卡后被告又归还的本金也应从中予以扣除,其中包含的手续费为信用卡分期还款第三方收取的必要费用,分期亦为双方同意的,故手续费应由被告承担,但应分别计算。经本院核算,被告应返还原告本金为58455.2元[64270.96-(524.67+524.67+524.67+1582+1693.58+1694.58)+(3888÷36×3+4625.7÷36×3+113.6÷12×2)],应返还的手续费为3530.16元。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借贷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但信用卡剩余还款项已由原告归还完毕,考虑到原告实际受到的损失,应从原告还款之日起计算,庭后经询问原告同意自全部归还完毕之日起开始计息,即从2022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455.2元为基数,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甲欠款58455.2元、手续费3530.16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28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455.2元为基数,按2022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李帅律师 已认证
  • 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
    • 15139267129
    • 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7年

    • 用户采纳

      11次 (优于92.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2次 (优于95.1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992分 (优于97.5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篇 (优于86.44%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帅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7684 昨日访问量:3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