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坚律师 时间:2019年04月08日 4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18年8月期间,刘某某多次在苏州市相城区多地贩卖毒品海洛因,后在贩卖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若干。
2、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贩卖的次数与贩卖的毒品重量。结合本案中,部分吸毒人员的供述,及与被告人的交易记录来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次数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在被告人住处现场查获的毒品,是否应当按照贩卖的量来处理,尤其在检察机关亦未将住处查获毒品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在庭审中直接要求将其做犯罪数量处理。
3、虽然辩护人将庭审中的程序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供,法院也接受了辩护人提出的程序上面的异议,但是由于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次数已达三次以上,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从重处罚。在本案中,犯罪数量并不是主要的量刑考虑因素。在庭审中,辩护人根据缴获毒品规格、交易习惯等,成功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量做了减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