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民警涉嫌酒后强奸妇女,公职人员犯罪是否应罪加一等?
转载自华律网
4月13日,有媒体报道称“福建发生2起民警进夜场强奸女子的案件”↓↓↓
网友爆料,龙岩市长汀县公安局有2名民警违反相关规定,出入娱乐场所并在酒后采取暴力手段,涉嫌实施强奸。
2020年11月20日
据爆料人反映,在2020年11月20日,龙岩市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一民警邹某某违反公安禁令,连续喝酒。
当晚9点多,邹某某酒后来到了当地一宾馆的KTV,在喝酒过程中,对KTV一名女服务员采取暴力手段,涉嫌实施强奸。事后,受害人向公安局报警,邹某某被抓获。
2021年02月07日
2021年2月7日晚上,长汀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一名文职人员谢某某,在当地一酒吧内为其朋友过生日期间,对其隔壁桌一女子产生好感。
2月8日凌晨,谢某某尾随该女子上卫生间之际,对其强吻,并涉嫌强奸。该受害女子向厦门铁路公安处长汀县铁路派出所报案,谢某某被刑拘。
通报
一个是派出所原副所长,一个是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文职人员。2个人作为公检法部门人员知法犯法,而且是恶劣的强奸罪。此案惊动了南下的中央督导组。
4月19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八督导组、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如今,调查了一个多月后,结果公之于众:
● 邹斌盛(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原副所长)因犯强奸罪(未遂)、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21年5月27日被长汀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
● 谢佳成(长汀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文职人员)2021年2月8日涉嫌犯强奸罪,目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正在审理中。
那么,民警公职人员身份是否应罪加一等?
虽然是警察、公职人员,但其实这个身份并不是从重定罪的原因。且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量刑除法律明文规定有从重处罚的外,并没有其它量刑从重的说法,这种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只是民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只是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强奸罪进行定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80后”公安局长被免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队伍监督管理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长汀县公安局党委进行通报问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根据通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3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根据规定予以免职处理,他们分别是:
● 长汀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某
● 长汀县公安局濯田派出所党支部书记、所长曾某
● 长汀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赖某某
上述案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深刻汲取教训,从严加强队伍管理,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全省政法干警必须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在教育整顿中深入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坚决正风肃纪,以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践行执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来源: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福建政法委 央视 澎湃新闻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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