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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合理吗

作者:秦江华律师时间:2022年10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53次举报

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合理吗

来源:华律网整理                          

不一定合理,在《劳动合同法》之中明确规定了只有是培训服务合同、竞业禁止合同之中,才可以约定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故此若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就是不合理的。

一、劳动合同违约金1万合理吗

1、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万违约金不一定合理,如果劳动之中约定了除以下情形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就不合理:

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劳动合同对方先违约自己是否也可以违约

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也不可以违,这是由于任何当事人在实施违约行为之后,都有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违约的一方并不能以对方先违约为由抗辩违约责任的承担请求。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对于单位来说,在与职员签署培训服务期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时候,可以在合同之中约定劳动者若是违反合同的约定需要向自己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之中明确规定了除此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形都不得约定约定劳动者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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