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于2023年10月31日加入A公司,担任置业顾问。甲声称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2月25日,甲在工作时摔伤,A公司仅支付部分医药费,未赔偿工伤损失。甲于2024年6月1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对仲裁结果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
确认甲与A公司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6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劳动关系自2024年6月18日解除。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经济补偿3000元。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2024年6月1日至6月17日的工资1683元。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甲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争议的焦点。甲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接受A公司的管理,通过“城房渠道宝”APP进行日常工作管理,并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表明甲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A公司所主张的劳务关系。
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甲之间系劳务关系,也未能证明使用“城房渠道宝”APP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法院不采纳A公司的辩解,确认甲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法院认为A公司使用“城房渠道宝”APP的方式进行管理,应视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的一种方式。因此,甲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甲未能证明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损失,故其要求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本案凸显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性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其管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甲之间系劳务关系,导致其辩解未被法院采纳。
此外,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单、工作安排记录、考勤记录等,以便在仲裁或诉讼中支持自己的主张。甲通过“城房渠道宝”APP的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其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