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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构成借贷关系吗?--代理女方驳回原告主张还钱的诉求

发布者:张玉芝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8日 37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于2015年4月在江苏省昆山市相识后建立情侣关系并同居生活。2020年6月12日,甲通过微信转账给乙70000元,乙声称该款项是借款,并通过微信发送了一张借条照片。此后,甲又分别于2022年1月22日和2月8日向乙转账20000元和8000元,共计98000元。甲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借款,并要求乙偿还。

然而,乙辩称,双方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转账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基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分担、信用卡还款或其他赠与性质的支出。乙还指出,其转账给甲的金额远多于甲转账给乙的金额,且双方在2022年1月仍以情侣身份共同出游,甲在此期间从未提及借款事宜,因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

甲于2023年8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借款98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互有转账往来,转账金额中包含表达爱意的“520”、“1314”等金额,且甲在2022年1月仍向乙转账并备注“老婆、生日快乐”“永远爱你”等字样。此外,乙曾向甲转账但被甲退还,表明双方转账行为并非单纯的借贷关系。法院认为,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其主张的借款关系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甲负担。

案件分析

  1. 借贷关系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是有实际的款项交付。本案中,甲虽提供了转账记录,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乙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行为具有特殊性,且甲在转账时使用了表达爱意的备注,难以认定为借款。

  2. 情侣关系对借贷认定的影响
    情侣关系期间的经济往来往往具有复杂性,可能涉及共同生活费用、赠与、信用卡还款等多种性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转账背景、双方关系、转账备注等因素。本案中,甲与乙在转账期间仍保持情侣关系,且甲在转账时使用了“老婆”等称呼,表明其转账行为可能基于赠与或共同生活支出,而非借贷。

  3. 证据的证明力
    甲虽提供了一张借条照片,但未能提供微信往来原始载体,导致该证据缺乏证明力。相比之下,乙提供的转账记录和甲的转账备注等证据更具说服力,能够证明双方转账行为的性质并非借贷。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情侣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情侣间的经济往来常因缺乏明确的借贷合意而难以被认定为借款。本案中,甲虽主张借款关系,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导致败诉。

律师建议,在情侣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应明确签署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并在转账时注明款项用途,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对于涉及大额资金的转账,建议通过正规的借贷手续进行,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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