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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为原告争取到损失赔偿39360元

发布者:张玉芝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9日 5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暨反诉被告):刘XX,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台县人,高中文化,淮南市XX厂下岗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告(暨反诉原告):田家庵区XXX维修服务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XX**楼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XXXX0403MA2RN7WJ9F。
经营者:田XX,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苗族,田家庵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安徽XX律师。
原告刘XX与被告田家庵区XXX维修服务部(以下简称XXX维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XXX维修部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该申请。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范XX、被告XXX维修部的经营者田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XXX维修部支付刘XX涉案车辆的整车膜价款的三倍赔偿款19500元;

2、判令XXX维修部赔偿刘XX涉案车辆的维修费7940元、评估费2000元;

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均由XXX维修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2月11日,刘XX将名下所有的皖D×××××号凯宴牌膜WP1A2A2车送到XXX维修部处进行整车贴膜及部分配件更换。在贴过程中,XXX维修部没有使用约定的进口膜,导致使用五天后改色膜出现翘边、变形等质量问题,遂找XXX维修部商讨解决办法,XXX维修部提出整车重新更换膜的解决方案。更换膜的时候,XXX维修部将原先的膜撕下时,造成车体多处底漆损毁,安装配件时导致部分配件损坏。后,刘XX得知使用的是国产膜。之后,刘XX多次找XXX维修部协商解决,XXX维修部承诺赔偿,但仅退还刘XX支付的贴膜及其他配件费用,但未对整车底漆损坏进行赔偿。经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被告此次造成原告车损7940元。综上所述,XXX维修部侵害了刘XX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XXX维修部辩称:

车身的改车膜是按照进口膜买的,不存在欺诈的问题;改色膜粘掉车漆与常理不符;鉴定机构的车损评估清单中有超出维修范围的内容,综上请求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XXX维修部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为:

请求依法判令刘XX退还XXX维修部维修款9920元;2、刘X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4日刘XX找到XXX维修部商谈,将其购买的二手凯宴牌轿车(皖D×××××号)交由XXX维修部维修并贴膜,双方商谈的价格贴膜6500元,其余部分维修费10720元,合计17220元,由于该车是二手车,车漆老化等原因导致出现起边,双方协商后重新贴膜,后来由于刘XX一直反复纠缠,严重干扰XXX维修部的经营活动,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将收取的17220元全部退还给刘XX。XXX维修部认为,既然已经将全部费用退还给刘XX,刘XX还反复纠缠,现又向法院起诉,鉴于其车辆已经鉴定其损失为7300元(不包括前档玻璃右饰条260元和右后门玻璃升降器开关380元),XXX维修部要求刘XX返还多退的9920元,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刘XX辩称:

XXX维修部诉状所称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XXX维修部一直反复强调刘XX的车是二手车才导致贴膜出现问题,但其没有证据证明车辆车漆有问题,XXX维修部诉称刘XX反复纠缠,XXX维修部才退回款项于实际不符,事实上是XXX维修部主动退回并提出赔偿;XXX维修部自认使用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导致车辆损失,且在维修清单中有部分项目未维修,部分项目维修不合格,且在维修过程中损坏车辆部分配件、车漆,刘XX对维修清单中未维修部分款项认为不应当退还,对更换的配件中三无产品要求退还配件不能退还款项并对车辆损失由XXX维修部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刘XX提交的刘XX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XXX维修部提交的营业执照,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被告作为经营汽车维修、美容、汽车销售及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有查验产品是否合格的经营者义务,XXX维修部虽称第一次使用的改车膜为进口产品,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论意见不予采纳,XXX维修部的行为应视为存在欺诈的故意,对刘XX主张三倍返还改车膜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刘XX主张XXX维修部赔偿车辆的维修费7940元及评估费2000元的诉讼请求。XXX维修部辩称,案涉车辆系二手车,车体并非是原厂漆,且评估报告中认定掉漆的位置,是由于更换原车轮眉时被强力胶粘掉的,是与刘XX沟通过的。本院认为,对XXX维修部所称经过刘XX同意更换轮眉造成的车漆损毁,因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案涉车辆的车况,XXX维修部在维修及贴膜时就已经知晓,明知案涉车辆并非原厂车漆,在维修及贴膜的过程中就更应该尽到谨慎操作的义务,因XXX维修部未尽到谨慎义务导致车辆部分底漆、前档玻璃右饰条及右后门玻璃升降器开关损坏的结果,该损失经上海XX公司评估为7940元,原告为此花费评估费用2000元,该笔费用应当由XXX维修部承担,故对刘XX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即为29440元(6500元×3倍+7940元+2000元)
对XXX维修部要求刘XX返还多退维修费9920元的反诉请求,刘XX辩称《销货清单》中有部分项目没有实际维修更换、另有部分项目维修更换的配件不合格,且XXX维修部给刘XX造成损失,故不应当返还维修款。本院认为,刘XX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答辩意见,且在车辆维修完毕时刘XX对案涉车辆应当尽到检查验收的义务,若存在问题刘XX应当及时要求其承担修理责任,且双方是在维修完毕交付车辆时才对维修项目及金额进行确定,故对刘XX以XXX维修部对部分项目没有维修或维修不合格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XXX维修部主张返还多退还的维修费用992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田家庵区XXX维修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各项损失29440元。
二、反诉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反诉原告田家庵区XXX维修服务部维修费用9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元,依法减半收取268元,由田家庵区XXX维修服务部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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