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022772XW。
负责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196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X,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新春,安徽XX律师。
上诉人谢XX、中国XX公司与被上诉人孙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2民初7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谢XX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元予以免交,中国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予以退回。